2013年11月10日,刘女士来到王先生家提供保洁服务,家政公司收取了10元介绍费。当天
保洁工作结束后,王先生以每小时15元的价格支付刘女士 75元。第二天,刘女士自10时起继续在王先生家中从事保洁工作,一直工作到15时30分,在擦南阳台
玻璃窗时不慎连人带窗从五楼摔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王先生垫付了1万余元医疗费。
事后,刘女士丈夫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雇主王先生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共计 88万余元,家政公司及公司负责人李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王先生称,事发时,刘女士确实在他家中从事家政服务,但该案系一起工伤事故,刘女士是受家政公司指派去他家服务的,因为家政公司没有对保洁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导致事故发生,家政公司应担责;刘女士当时骑在窗框上进行擦拭,自身未尽注意义务致摔落死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家政公司则称,刘女士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起中介作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则称,她是家政公司负责人,事故前一天是她用公司名义介绍刘女士去王先生家进行服务的,故不应由她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保洁工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一审判决:雇主王先生承担25%赔偿责任,合计赔偿22万余元。
律师说法: 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刘女士作为一名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应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基本安全注意义务。事故发生时,刘女士在无人协助,亦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擦拭五楼阳台窗户较为危险的高空作业,忽视了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观上也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刘女士本人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雇主应该承担次要责任。家政公司仅起中介作用,李女士是职务行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赵泽军整理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