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保障房并轨新政细则 建立租金减免机制

2014-08-04 18:11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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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8月4日消息 今日,记者从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13号),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

  统一申请登记 动态调整申请标准

  将目前按保障性住房分类申请的方式,调整为统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不再区分申请房源类型,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并核发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额,下同);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二)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

  1.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

  2.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本市2013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额为2936元。2013年低保标准为540元,低保边缘标准为810元。

  优化审批流程 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监督服务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41号)关于保障性住房申领资格核准事项下放的规定,调整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压缩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1.老人老办法。对持有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凭证、且未购买的家庭,可在准予登记凭证有效期内申购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在准予登记凭证有效期截止日前,可按原规定的申请标准等其他要求申请年度复核,复核通过后仍核发原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凭证。准予登记凭证在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房源全部公开销售后失效。届时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2.新人新政策。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公开销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可按规定购买。

  实施差别化租金 建立租金减免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低收入户籍家庭的支付能力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

  (一)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含)的家庭(人均月收入810元),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二)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标准低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含)的(人均月收入1380元),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的(人均月收入1761元),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四)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的(人均月收入2936元),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项目租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支付房租特别困难的(实际负担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群体),可提报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租金减免。

  文/游潇

   [编辑: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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