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保障房将实施并轨运行、统一申请,这一新政自上周发布后备受关注,昨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了实施细则,就
申请条件、审批流程以及租金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市区户籍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市区保障房,申请流程相比以前压缩了审批时限,此外根据家庭困难程度不同实施差别化租金标准。
申请条件:
三类群体分别拟定详细标准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近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
保障房并轨新政的实施细则。
根据新政策,我市将目前按保障性住房分类申请的方式,调整为统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不再区分申请房源类型,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并核发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额,下同);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1、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2、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我市2013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额为2936元。2013年低保标准为540元,低保边缘标准为810元。
目前我市租赁补贴的保障标准中,保障面积标准:2人及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其他低保边缘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元。
此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市区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应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3、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新就业职工申请市区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3、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申请流程:
向户籍所在街道办提交申请 ■在政策过渡期间,我市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实施统一申请的政策后,我市调整了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压缩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
01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02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
03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04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租金标准:
实施差别化租金并适当减免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低收入户籍家庭的支付能力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
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含)的家庭(人均月收入810元),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标准低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含)的(人均月收入1380元),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的(人均月收入1761元),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的(人均月收入2936元),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项目租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支付房租特别困难的(实际负担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群体),可提报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租金减免。(记者 孙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