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障房实施细则出台 租金标准和收入挂钩

2014-08-05 08:1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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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8月4日讯(记者 王爱科) 自8月1日开始,新一轮的住房保障政策施行,停止执行多年的四类保障房分类申请方式,改为统一申请、并轨运行。4日,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对新政细则做了详细说明。

  根据新的细则,将目前按保障性住房分类申请的方式,调整为统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不再区分申请房源类型,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并核发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标准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标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项目租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本市保障性住房并轨前已获得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资格、且未购买的家庭如何保障?

  对持有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凭证、且未购买的家庭,可在准予登记凭证有效期内申购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在准予登记凭证有效期截止日前,可按原规定的申请标准等其他要求申请年度复核,复核通过后仍核发原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凭证。准予登记凭证在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房源全部公开销售后失效。届时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公开销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可按规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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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路将再建400余套保障房


  半岛都市报8月4日讯(记者 王爱科)市北区金华路将配建400余套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各两百余套。4日上午 ,青岛市规划局公布了市北区金华路33号地块的规划方案调整。此外 ,该项目还将建设7万余平方米的商品房。

  根据青岛市规划局公布的方案,市北区金华路33号地块的规划方案经过新一轮的调整,调整后,主要是将原来配建的经适房项目,调整为公租房和经适房两类保障性住房。在调整之前 ,该项目共拟配建24735平方米的经适房,约计400余套;调整之后,将配建公租房两百余套,总建筑面积为10172平方米;经适房同样为两百余套,总建筑面积14170平方米。

  此外 ,金华路33号项目还将建商品房7万多平方米,并将配建1358个停车位。金华路33号地块项目位置极佳,西侧是青岛市重点打造的欢乐滨海城,南北则与老四方区两大传统商圈——海云庵商圈和水清沟商圈相连。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孙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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