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房产频道8月6日消息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对于房屋保修期过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那么,目前青岛市的
房屋维修资金是什么情况?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这部分资金?今天下午,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常英做客青岛政务网“
在线问政”栏目,就房屋维修资金的各类问题与网友进行交流。
动用房屋维修自己需满足俩条件 根据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如果要动用,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房屋必须已过保修期;必须是房屋主体结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问政中,有网友提问道:“请问所指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的哪些?”
对此,常英解释称,所谓的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而共用设施设备则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单元门、避雷针、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维修费用“谁受益谁负担” 那么,业主在维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时,费用应该如何分摊呢?常英表示,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于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于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维修资金情况可上网查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也以2012年3月1日为“分水岭”,分不同情况交纳。
据介绍,2012年2月29日以前已通过网上签订购房合同的新建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可自愿交存;2012年3月1日后的,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2012年2月29日以前已经挂牌公示交易的存量房屋,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可自愿交存;2012年3月1日后的,则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于目前绝大部分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仍处于保修期内,其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所以申请使用较少。” 常英说。
常英同时表示,网友如果想了解自己的房屋维修资金是否已交纳成功,可以登录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www.qdwxzjw.gov.cn),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票据上记载的资金账号查询维修资金相关情况,或者拨打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电话0532-82658890进行咨询。
文 江海峰
[编辑: 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