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记者获悉,市法制办发布《 青岛市供热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即日起到11日,市民可登录青岛政务网反映相关意见。根据意见稿,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住宅采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用电优惠价格。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逐步改为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余热等方式供热。对于房间室温不合格的,供热单位应按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厨房供热温度低于10℃的,全额退还。
用清洁能源,用电有优惠 根据意见稿,供热方面新增加了关于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的优惠。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业余热发展供热事业;鼓励热电冷联供、燃煤清洁化应用和污染物超低排放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鼓励多能源系统智能能效网络建设。
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节能补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新的意见稿中规定,住宅采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用电优惠价格。
新建住宅实行计量用热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用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用热。意见稿明确,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拟实施供热的以及位于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区域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记者了解到,传统的供热计量方法是纯按面积进行计算,而现在新的意见稿中提出,将在新建住宅直接采用计量用热的方法,对于现有的建筑,将逐步改进推行新规。
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根据规定,供热单位接到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后,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接到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厨房供热温度低于10℃的,全额退还热费。
6日,市供热办工作人员介绍,这次意见稿规定在厨房温度不得低于10℃,属于一项新增的参考标准。而对于供热温度的考察,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均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
计量用热 用多少热交多少钱 “原来按面积收费,只要面积相同,不管平时是否在家、用多少热都必须交纳全部的供热费用。而且在同样的住宅中,所有的用户都只能接受规定的室内温度。”市供热办工作人员介绍,在相同的温度下,也可能出现有的人觉得热、有的人觉得冷的情况。采用计量用热的方法,市民可通过自家的阀门对室内温度进行设定,当觉得室内温度达到所需时,就可以关小阀门。如果白天上班或者连续几日出差,也可以关闭阀门,降低能耗。另外,工作人员还表示,供热计量后,提倡用户树立节能观念,进行自主消费,按照自身需要及时调节室内温度。 记者 朱薪雨 郝园园 实习生 栾英杰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