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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 广东省深圳市原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党工委委员、综合执法队队长张庆云涉嫌受贿一案,8月7日在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庆云归案后 ,主动退赃90万元,但最终被指控收受贿赂人民币19万元、港币30万元。此后张庆云多退的“赃款”又被返还给张庆云本人,目前已返30万元。(8月8日《南方都市报》) 贪官案发之后退赃90万元,结果司法判决之后,居然将贪官上缴的30万元“赃款”返还给贪官。这样的司法判决,看上去确实很像是法院在断糊涂案,甚至是在帮助贪官脱罪减刑。不过,就事论事,“赃款返还”未必就是糊涂案,相反恰恰可能是依法审判,是法治的回归。
贪官在案发后退赃90万元,虽然在名义上叫退赃,但在法律定性上,并不等于贪官上缴90万元全部属于“赃款”。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要贪官能够说明钱财的合法来源,就不属于赃款。反之,不管多少钱,只要贪官说不清来源,就属于赃款。说不清来源的赃款,即便不是贪污、受贿所得,依法应按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法律责任,而不是返还了之。换言之,30万元“赃款”返还给贪官,从法律角度说,意味着这30万元不属于赃款,而是属于贪官能够说清财产来源的合法财产。既然是贪官的合法财产,返还并无不可,是保障贪官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
然而,公众最关心也是最担忧的问题是,返还给贪官的30万元“赃款”,不是纪检部门经过认真调查和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之后,确定属于贪官能够说明来源的合法财产,而是贪官说不清来源的赃款,但纪检部门和法院却直接当成合法财产进行认定并进行返还处理。从这个角度说,要打消公众对“赃款返还”的质疑,树立司法公信力,纪检部门以及法院应当给公众一个交代,说清返还给贪官的30万元具体原因和细节,不让公众胡乱猜测。
部分贪官为了争取在司法判决中获得从轻判决,会把自己以及家庭的合法财产当赃款上缴,这种情况近年来并不少见。纪检部门和法院对此必须多一个心眼,要积极调查多出的赃款部分,查清真实来源,确实不属于赃款的,依法返还给贪官,这既是提升自身公信力和威信的需要,也是还贪官清白的责任要求。当然,这一切都要公开,否则就会引起误解,招致争议,让工作和努力付之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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