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讯 本报济南8月17日讯(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谢书波)因为顾客与
店员厮打,公安机关对店员罚款500元,店员不服,把派出所告上了法院。近期,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该行政处罚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形,依法予以变更。
2013年8月12日,万霞因维修冰箱的问题与维修店的服务员李明红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厮打,之后被人劝开。万霞离开现场,随后她和母亲段云芳、姐姐万敏又来到店里找李明红,四人发生厮打,后被旁人劝开。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王舍人庄派出所接到报警,当日立案受理。民警对李明红、万霞、万敏、段云芳以及证人等相继进行了询问。
9月11日,王舍人庄派出所以案情复杂为由,延长办案期限30日,10月16日对李明红进行了传唤,并告知她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李明红拒绝签字。王舍人庄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日对李明红作出历城公行罚决字(2013)01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李明红于今年1月13日向济南市历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明红诉称,在当天的厮打中,自己因此受伤。事后,王舍人庄派出所在未了解事实情况下,作出了对自己行政处罚的错误决定。她认为,自己在本事件中是受害者,并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王舍人庄派出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红以王舍人庄派出所认定案件事实不符,是第三人万霞对自己实施了殴打行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行为,她并未殴打第三人,请求法院撤销被诉的处罚决定,但庭审中李明红自己认可其本人的笔录材料内容,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反驳王舍人庄派出所认定的事实,因此对李明红的上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但综合分析厮打行为,特别是双方的第二次厮打行为,三名第三人的过错明显大于原告,王舍人庄派出所对李明红和三名第三人作出同等的行政处罚,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形,依法应予变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变更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王舍人庄派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对原告李明红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舍人庄派出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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