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CFP供图
据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细化
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针对目前劳动关系中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况,这次出台的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做了规定,同时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孙军工表示,这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
规定同时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确定了三个思路: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 ”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 ;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此外,规定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并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规定全文共10条,将于9月1日起实施。
最高法: “合理”或为工伤认定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将成为其中的关键。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介绍,“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在具体实践当中可以有多种情况,在理解和认识上的不一致也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出现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个问题作为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当中的一个重点来进行研究和规定。
规定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赵大光表示,“合理”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 。“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他说。
“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就比较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赵大光说,“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规定》第四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四种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四种情况是:(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规定》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