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提交 黑游船最少罚三万

2014-08-26 10:40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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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在8月25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作了关于《青岛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书面提交了《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修改稿提出,船舶、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不得聘用无相应职务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调度或者使用船舶、设施,不得指使、强令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违章作业 。禁止未经核准载客的船舶载客,禁止客船超定额载客。当风力超过核定的安全适航风级或者能见度低于五百米时,客船不得开航。

  万振东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进一步明确海上旅游经营的条件,严格市场准入;同时,财经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禁止利用小型船舶、帆船、两栖船等从事海上旅游经营活动的规定不合适。

  根据以上意见,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应当向港航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使用的船舶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证明船舶安全、质量符合要求且来源合法的证件;(三)人员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 ;(四)有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港航管理部门应当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在海上旅游交通安全方面,修改稿提出,海上旅游船舶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水上搜救电话号码和乘客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随船携带通信工具。载客十二人以上的海上旅游船舶应当装载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海上旅游经营者应当为其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投保的不得经营。海上旅游船舶开航前,船员应当指导乘客正确穿着救生衣,讲解乘船安全注意事项。敞开式海上旅游船舶应当确保乘客穿着救生衣;有乘客未穿着救生衣的,不得开航。

  修改稿还提出,禁止在港区海域、禁航区、通航密集区、航路、航道、锚地等区域从事养殖、捕捞和垂钓活动。市及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应急救援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海上应急救助、海上不明来源油污应急处置以及海上搜救奖励、演习、培训等。

  万振东说,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 、财经委员会提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有些问题仅靠一个部门难以有效解决,建议增加有关联合执法的规定。根据这一意见 ,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八十八条修改为:“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开展海上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各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在法律责任方面,修改稿提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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