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早教机构不得再标"双语" 收费标准需公示

2014-08-29 13:46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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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岛城的早教机构如今遍地开花,如何规范管理也是个难题。8月28日,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为了规范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管理,促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青岛专门发出通知,对早教机构的审批注册、收费和招生等方面都做了规范,同时出台了《青岛市早期教育指导机构设置条件标准(试行)》,其中对场地和设施、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都做了明确要求。

  早教机构名称也有要求

  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是指以面向0~3岁婴幼儿家长(看护人)为主,对其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咨询服务的机构。按照要求,要建立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注册制度。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资质,并向具备资质的颁发许可证。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注册按照《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和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有关要求办理。民办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取得许可证后,属非营利性质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到区市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同时,也要规范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注册名称。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名称统一确定为“早教中心”。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名称中不得带有“国际”“中华”“中国”“潜能”“智力”“双语”“艺术”等词语。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其名称还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

  不能设置在地下及三楼以上

  在《青岛市早期教育指导机构设置条件标准(试行)》中,对于早教机构的设置条件做了明确要求。比如,早期教育指导机构(以下简称早教机构)应设置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共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远离各种污染源、危险源以及其他不利于婴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早教机构不得设置在大型商场、超市、写字楼等人流密集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及三层以上。

  同时,早教机构应配备负责人、教养指导人员、助理教养指导人员、安保人员等,有条件的可配备营养师及其他后勤工作人员。而且在早教机构各年龄班教养指导人员、助理教养指导人员与婴幼儿比例应不低于规定的要求。同时,早教机构负责人、教养指导人员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教师资格证(或医师、护士资格证)、育婴师及以上资格证(或“三优”指导师、早教指导师培训合格证),其中负责人还应具有1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历。

  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示

  按照要求,同时建立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收费管理制度。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收费标准根据成本确定,报所在区市价格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收费前按照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示。而在招生方面,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报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发布。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招生不得与幼儿园招生挂钩。

  同时,青岛也将加强早期教育服务网络建设。而对于无证的早教机构,各区市要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查整改。整改后合格的,颁发许可证;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区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各区市无证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治理工作要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治理情况书面报市教育局学前教育处。记者 孙祥辉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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