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了10件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批案件均为 2013年1月1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 ,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这10大案例为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毛培荣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
强制拆迁案,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和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些案例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以及在诉讼中怠于举证问题,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
记者发现,这些案例中有5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违法建筑拆除。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6件。
“房屋征收拆迁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些案件中最主要的矛盾也都是关于补偿的问题,涉及到补偿问题的案件数量也是最大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说,“各方利益的冲突是这些案件的难点,但是再难的案件到了法院,我们也会依法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针对房屋征收案件出台了司法解释,主要就是要解决强拆的问题。”王振宇说。在这次公布的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中,龙南县人民政府将廖明耀的合法房屋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一并拆除,在诉讼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最终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在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中,仁化县政府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选择凌晨时间强拆,行政行为也被法院判决违法。
王振宇同时表示,2012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只解决了房屋征收拆迁中的强拆问题,而征收拆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中还包含了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问题、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等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将继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争取在明年再出台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
部分案例 艾正云等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 2012年3月20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艾正云、沙德芳名下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2年12月,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该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司。2012年12月12日,该公司向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市场价值估价报告。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正云、沙德芳作出补偿决定书 。艾正云、沙德芳认为 ,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从本案现有证据看,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正云、沙德芳并公告,致使艾正云、沙德芳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本案判决敏锐地把握住了程序问题与实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关联性,果断撤销了补偿决定,保障是充分到位的。
何刚诉淮阴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何刚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决定书,主要内容: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刚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刚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
据央视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