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冯磊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近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了解到,为预防减少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决定,2014年
中秋、
国庆期间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危险品的机动车通行山东省境内的全部高速公路。
禁行时间为2014年09月06日零时至2014年09月08日24时;2014年10月01日零时至2014年10月07日24时。
届时,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于9月6日、10月1日零时起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而9月6日、10月1日零时前已经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就近驶离高速公路。
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以及《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