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9月4日讯 4日,香港联交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与上交所、中登公司就建立“
沪港通”订立“四方协议”,让一方市场的投资者可以买卖在对方市场上市的合资格股票。
根据四方协议,联交所与上交所同意将为各自市场的投资者提供订单路由安排及相关技术基础设施,让双方买卖在对方市场上市的股票;香港结算与中国结算同意将为中国内地及香港的投资者提供交易清算及交收安排,以及存管、名义持有人和其他相关服务;上交所和联交所同意将根据公平对等的原则平均分享因沪港交易通以交易费用方式产生的收入;以及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同意将根据相同原则平均分享因沪港结算通以结算费用方式产生的收入。
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表示,各方经过长期研究和反复磋商,今天终于落笔签署四方协议,为“沪港通”业务合作构建了完整的协议框架,标志着具体承担“沪港通”市场组织业务的两所两司已经就各方面的机制安排达成完全一致。下一步将加快业务技术准备,尽快公布各类业务规则,深入开展技术系统测试 ,为“沪港通”正式推出创造更好条件。
中登公司董事长周明表示,协议的签署,表明“沪港通”项目已全面驶入快车道,为项目最后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沪港通”也是中国结算在国际化发展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结算已启动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筹备工作,该子公司将主要服务“沪港通”业务,确保“沪港通”业务安全高效运转。
根据四方协议,可通过沪港通进行交易的证券范围有:
1、上交所将接纳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A+H股”中的沪市A股,但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暂不纳入,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也暂不纳入。
2、联交所将接纳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A+H 股”中的H股,但所有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港股暂不纳入,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暂不纳入,“A+H股”的沪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无论其H股是否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或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该H股暂不纳入。
3、对于曾被纳入沪股通股票或者港股通股票,后不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票,投资者不可再买入但仍可卖出。
4、上交所和联交所可商议并经双方同意及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后修改沪股通股票及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沪港通”是根据香港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4月10日刊发的联合公告所载的原则而制定,按该通告,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原则上批准在中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建立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卞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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