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一家购物中心的赠券办理处很冷清。
早在2011年,国务院已明确不记名商业预付卡(即
购物卡)达到一定金额须实名登记。被围追堵截3年,购物卡现行状况如何?记者通过翻阅裁判文书发现,2014年以来全国范围内与购物卡相关的受贿案件更是超过1000起,青岛各级法院已对当地十多起与购物卡相关贪污受贿案做出判决。不过,自中央八项规定严厉打击违规收受购物卡以来,本市超市、商场购物卡销售明显下滑。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以及相关法律的缺失,电子购物卡成为另一条滋生腐败的通道。
█案例
全国与购物卡相关受贿案件达千余起 2014年7月9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鞠某犯有受贿罪一案作出判决,李沧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关于鞠某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此案判决书上这样记录着:2011年,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某会展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0元的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购物卡,为其办理会展提供帮助。
记者查询从2014年年初至今青岛各级法院多份判决书后发现,在多起涉及到贪污腐败案件的行贿受贿犯罪事实中,青岛各大商场和超市发售的购物卡总是频繁地以赃物的形式出现,2014年青岛各级法院已经做出判决的受贿案件中,与购物卡相关的有十多起。而截至9月4日,2014年以来全国范围内与购物卡相关的受贿案件已有1052起登记在案。
2014年8月14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任淮安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汝华受贿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张汝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而在被告人张汝华受贿事实部分,记者注意到共有八名行贿者前后14次送卡给被告人张汝华,总价值115500元。
2014年6月4日,原任义乌市规划局副局长林金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19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在判决书列举出林金生的受贿事实中,有一半以上内容都与购物卡相关。林金生在2007年2月起担任义乌市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3年7月起担任义乌市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收受某建设公司仰某所送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某超市购物卡8张。某市某建筑公司总经理成某的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某商场购物卡20张。某建设公司成某送给林金生价值20000元购物卡共计20张。
调查
1 商场超市购物卡销售遇冷 记者从牵扯受贿案的判决书中看到,青岛当地有多名受贿者都曾收到过东部商圈某购物中心的购物卡,9月3日记者来到该购物中心二楼赠券办理处发现,今年的办卡处非常冷清,一半以上的窗口没有开放,办卡人也几乎无需排队等候。
记者以普通购物者的身份根据该购物中心规定的程序办理赠券。首先需要填写一张表格来确定需要购买的赠券面值和张数,然后留下联系方式和客户签字即可,整个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都不会对办卡人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
根据201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等。
该购物中心购物卡办理部门一名值班客服人员称 ,根据该公司规定,个人办卡每张面值超过1000元,单次总额超过5万元的需要登记身份证信息,但由于今年卡销量确实大幅下滑,单位团体购卡的情形几乎已经消失,所以她向记者支招:“如果想逃避登记,你可以全部都买1000元面值的卡,多买一些就是了,但你要买卡的总额真的超过5万的话,可以第二天再来买,或者换个人来填写表格。”
记者前往东部商圈其他几家商超,在购物卡办理处遇到的情况与该购物中心几乎完全相同。在台东商圈和李村商圈的几家商超,售卡人员同样会帮助消费者想办法规避实名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购物卡销量下滑的背景下,售卡部门难以完成制定的任务。
2 购物卡回收商贩想改行 记者仔细查阅了两起案件的判决书不难发现,公诉机关在逐一列举通过购物卡行贿受贿犯罪事实的证据时,行贿单位购买购物卡时的进账单据、发票、转账记录,商场的银行进账单单据、刷卡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行贿受贿事实很难做到“不留痕迹”。
为了更加隐蔽地将购物卡变现,部分官员或其亲属会通过地下回收卡市场来操作,从而规避在商超刷卡留下消费记录的风险。市南区澄海一路开烟酒超市的老王,实际上是一名职业购物卡回收商贩。不过从2014年年初,老王回收购物卡的生意陷入“历史最低潮”。他介绍,永旺购物卡回收价多在9.3折,海信广场、麦凯乐卡则多在9.2折,而像家乐福大润发等平民超市基本都是9折,回收到手后再加上 5%左右的利润往外出售。
回忆起2011年生意好的时候,老王说,“那时候有些卖卡人总会拿着满满一手包的卡来变现,涉及到青岛七八家商超。”当老王心里判断购物卡来路有问题,特别是卖卡人要一次性将数额巨大的购物卡变现时,他便会狠狠地杀价,“全部按8折算,其实就算7折他也会卖,因为比起去超市刷卡消费,这样变现是最安全的。”
不过,一次性回收十几万元购物卡的“好生意”在眼下已成为传说,老王正准备过了
中秋节之后就改行。
3 电子礼品卡正流行起来 如今,一种使用和赠送方式更加隐蔽的电子购物卡正悄然流行起来。记者调查发现,综合排名靠前的京东商城、亚马逊、当当网等几家大型的B2C购物网站都在自行发售电子礼品卡,这种卡实际上仅以一串数字与字母组合构成的代码形式而存在。
京东商城电子礼品卡从每张面值50到1000元不等分为7种,记者点击购买了其中一张50元电子购物卡,完成付款后便获得了一组卡号和密码,分别是由16位数字和字母组合构成,客服人员表示,如果需要赠送亲友,只需要通过短信等方式,将卡号密码发送给对方就等于送礼成功。
在购买电子礼品卡之前,确实都需要申请人进行注册,但通常只需要填写一个手机号码或邮箱地址即可获得账号。无论是注册账号、购买电子礼品卡,或是用礼品卡兑换实物的过程中,都不需要任何形式的身份信息验证。
奇虎360网络安全专家计东表示,不需要注册的电子礼品卡确实具有更加隐蔽的特点,与实名制购物卡相比,调查难度要增加数倍,但根据IP地址分析和调取网页浏览记录以及追查所关联的支付银行卡等手段,申请人和被赠送人的记录都可以查清楚,而且根据网上消费和交易记录自身的特点,即使用户自己删除了,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恢复。
今年9月4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做客中纪委官网透露,中纪委已将“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列入“反四风”查处范围。
链接
收受购物卡以等额现金论处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马玉海律师表示,早在2011年4月份,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就曾强调,要坚决查处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的行为,并要求对收送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以收送同等数额的现金处理。同年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七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再次强调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
但在具体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常会有不少受贿者坚持认为这些购物卡不过是朋友之间的“人情往来”。马律师表示,区别通常意义上的人情往来和行受贿,有三个明显特征:一是数额上明显超过一般人情往来的金额;二是送卡人与收卡人有业务往来,送卡人有明显的请托事项;三是收卡人只收受,不回赠,不具备人情往来互惠平衡的特征。 文/图 记者 曹凯杰
购物卡23年“禁”程 1991年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要求“已发放尚未使用的购物券,一律停止使用,由发放单位立即收回销毁”。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若发现这些违法行为,将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998年12月
国务院纠风办公室以下达紧急通知的形式规定,“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
2000年
《人民币管理条例》再次规定:“各类购物券、代币券等都是违法行为。”
2001年1月
三部委联合正式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再次重申禁令,并要求已发放购物卡的单位须在2001年2月28日前妥善处理。
2005年6月
央行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一直未能正式出台,包括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在内的新兴支付手段也都处于监管灰色地带。
2009年
据央行发布的公告,当时各地区央行分行都在摸底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情况,但后来没出台任何相关政策。
2011年4月
温家宝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重点整治查处收送礼金问题,对收送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以收送同等数额的现金处理。
2011年5月
国务院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
2012年11月1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其中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他们的有效信息。
2014年9月
中纪委将“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列入“反四风”查处范围。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