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污染源监控数据 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4-09-06 07:0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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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9月5日讯(记者 林伟萍 通讯员 王诺) 近日,市环保局印发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规定,擅自篡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等,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该办法将于2014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26日。

  办法规定,市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染负荷比重、国家总量减排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确定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列为全市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排污单位及第三方运营单位应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故意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不得违规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因停产等原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需拆除或停运的,排污单位应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书面报告,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第三方运营单位或自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及时检修,并在发生故障12小时内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在5日内恢复设备正常运行。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等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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