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9月16日讯(记者 张同顺) 16日,市人社局发布《被
征地农民社会
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据了解,规程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确定、落实及资金拨付管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在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本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本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后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复核确认。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可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建立预存款个人账户,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
对符合条件申请将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其他保障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一定数量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标准和方法参照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须在养老保障资金记入个人账户之前缴纳,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缴费。
属于本次征地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将养老保障资金按照保险方案对应的养老保障资金数额,一次性支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已纳入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实施前死亡、保险关系转移及其他情况的。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