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孙明 职工
带薪休假制度,享受者是职工,但执行者却是企业。虽然现实中企业不给予职工带薪休假,职工可以申诉维权,但由于怕得罪单位日后无法立足,职工对于企业明知而不为的行为,往往也只能忍气吞声。职工与企业相比,企业是强势的一方,并且执行带薪休假的主体也是企业,所以要将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落到实处,就必须对企业实施强力有效的
监督。比如,人社部门可以将带薪休假情况调查纳入到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年审范畴,对不执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或执行不到位的企业进行处罚并补偿职工。同时,还可联合工商 、税务等部门,建立侵害职工休假权益企业的“黑名单”,在相关领域限制企业的经营行为,以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使企业认真执行对职工的带薪休假义务。此外,人社部门还应当好职工的后盾,通过建立人性化的解决机制和后续保障措施,打消职工害怕因维权而失去工作的后顾之忧,让职工踏实维权,使企业有错必改。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是国家法律,不是企业随心所欲的儿戏,必须认真履行,这一点需要政府、企业、职工自上而下共同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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