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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易 9月22日上午,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召开,听取了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修改稿提出,国家工作人员有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不履行赡养义务,虐待老年人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公务员不孝或被开除”,这样的话题颇能吸引眼球,也容易引发争议。撇开漫天花雨一般的口水,在笔者看来,假如真能落实的话,这算得上是一件好事。
“不孝”属公务员私德的范畴,对其提出要求,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稍微读点古诗词的人,都记得课本上的一句话:“举孝廉,父别居。”这是对古时国家工作人员不孝的一种讽刺,也是典型的反面教材。任凭岁月更替,不孝无论在何时都难以被原谅。近年来,关于公务员不孝的事件也曾见诸报端。2011年深圳一公务员就曾因打骂父母被曝光,一时成为千夫所指,最终当事人在舆论压力下,向父母下跪道歉。随后,国家公务员局也表示,公务员招考将加大对考生“德”的考察。最近,关于加强公务员品德要求的消息更频繁地出现,今年8月,郑州就发文,要对公务员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进行打分。在这样的背景下,陕西省将公务员不孝入法,也算是顺势而为。而且,陕西对于不孝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加以区别对待,没有搞“一刀切”。假如真能将那些不孝者剔除出公务员队伍,也算做了一件好事。
当然,有人认为此举涉嫌法律对私人领域的僭越,将公私混为一谈。就理论而言,这样说并非全无道理。公务员作为一种职业,人们本来主要关注的是其公共属性,看其是否忠于职守,有无贪腐问题。至于是否不孝,危害的只是自家人,貌似和公众关系不大。但事实上,在我国,公私一向难以分得那样清楚。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一直有一种倾向,即“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这一句话透出浓厚的人治色彩,可不少老百姓至今依然受其影响。尤其是在当下,一些官员不时被爆出各种丑闻,这些丑闻又因其所处官位而被放大,让人大跌眼镜,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风气。所以,对公务员私德进行严格规定,有一定的现实必要性。而且,就净化公务员队伍来说,也应该将德作为考核标准中的一个重要衡量内容。
必须看到,如何让法规落到实处,这很考验相关部门的执行能力。讨论完“该不该”的问题之后,“能不能”的问题便凸显出来。理性一点看,就会发现,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落实一向有问题,别的不说,“常回家看看”入法已经一年多,可有多少不孝子受到了真正有力的惩罚?这一次陕西对“公务员不孝或被开除”入法之后,会不会也只是沦为一种“姿态”和“引导意义”?因不孝而被开除的公务员什么时候才会看到?这些都是不得不提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不孝公务员的处罚虽然要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执行,但监督方面还是需要依靠广大民众。只有把民众的意见听进去,才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否则,假如只是依靠媒体曝光甚至自查,恐怕进度就会极为缓慢,法规也有沦为空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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