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轻微交通事故本月起实行"快处快赔"

2014-10-03 08:34   来源: 大众日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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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齐 静 贾瑞君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自10月1日起,我省高速公路对没有发生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实行“快处快赔”。

  国庆期间,高速总队有关部门在济南、淄博、潍坊部分高速公路路段临时设立5处事故快速处理点。据了解,适用于“快处快赔”的交通事故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仅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的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或路产损失,且车辆可以移动。如果是满足这些条件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组织车上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及车辆采取拍照、文字、音视频等方式记录固定证据后,迅速撤离现场,约定到收费站、服务区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后续处理。

  交警部门提醒,凡是符合快速处理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应当及时主动撤离现场。对于应当撤离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200元罚款。不过,交警部门也提醒,也有很多情况下不属于快速处理情形,需立即报警:一是车辆无有效号牌、无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的;二是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是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四是驾驶人有饮酒、毒驾嫌疑的;五是有一方逃逸的;六是碰撞交通设施、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有以上一、五、六项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固定现场证据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车辆移至路边等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报警。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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