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开展交通违法百日整治“八不一要”规范停车

2014-10-10 16:16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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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10月10日消息  当前,青岛车辆乱停乱放问题较为突出,直接导致市区交通秩序乱、道路通行能力下降,严重损害了青岛城市形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秩序管理的通知》,市公安交警部门决定,自9月份起至12月底,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百日整治行动,将采取现场贴单、现场处罚、清障拖移,电子抓拍等措施,加大管控力度,切实规范停车秩序。

  在此,青岛交警为您盘点规范停车“八不一要”:

  1、不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

  2、不在网状线上停车。

  3、不在限时免费停车泊位上超时停车。

  4、不在人行横道上停车。

  5、不在交叉路口及距离交叉路口5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

  6、不在公共汽车站及其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

  7、不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停车。

  8、不在人行道上停车。

  要在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

  违法停车按照具体情况,处罚标准也各不相同。

  一、违反禁令标志停车。在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上,不得临时或长时停车,对违反禁令标志停车的,驾驶员在场的,交警可以当场处罚200元,记3分。驾驶员不在现场的,交警可以拖移车辆,也可以拍照取证,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处罚标准是罚款200元,记3分。

  二、在网状线上停车,罚款200元,记3分。

  三、限时免费停车泊位内超时停车。为缓解市区停车难题,最大限度地满足办公、居住、商业聚集区域在特定时段的停车需求,交警支队在部分路段上设置免费限时停车泊位,限时免费停车泊位路段使用国标规定的蓝色免费停车泊位线施划,同时设置免费停车标志牌,注明作为停车泊位使用的时段;泊位在限定的时段内用作停车泊位,其他时段作为车辆通行道路,不得停车。交警提醒广大市民切勿超过时限停放,对超时停放车辆将予以拖移或粘贴违法停车通知单,处罚标准是罚款100元,不记分。

  四、车辆应当在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违反规定停车的,驾驶员在场的,交警可以要求其立即驶离,驾驶员不在场的,交警可以粘贴违法停车通知单,处罚标准是罚款100元,不记分。   

  五、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每个车位可以处500元罚款。

  文/孙贴静

   [编辑: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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