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解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制的企业而言,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非公司制的企业而言,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应负的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解读:从业人员享有的
安全保障权利主要包括:1、安全生产知情权。2、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4、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5、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作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实践中许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从业人员违章操作或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因此,从业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是生产经营单位能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的非常重要的因素。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