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供热企业打击偷暖行为 超千元或被追刑责

2014-10-18 08:3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半岛都市报10月17日讯(记者 孙桂东) 今年,岛城各大供热企业加强了对偷暖行为的打击力度。如果偷暖价值超过一千元,供热企业会考虑移送公安机关,偷暖的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能源集团泰能热电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说,每年都会遇到一些单位或者居民偷暖的行为,以前查到后,顶多罚款了事。而且,很多用户拒绝交款,供热企业也没有执法权,因此,供热企业今年准备用上“撒手锏”,加大打击的力度。

  据悉,去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其中第四条第三款对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偷暖金额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泰能热电、开源热电等多家供热企业工作人员都表示,他们会考虑根据规定,将偷暖价值超过一千元案件交给公安机关,偷暖的用户或将面临刑事责任。市民发现此类情况,可以拨打青岛能源集团暖到家热线96556或者各供热企业的热线电话进行反映。

  以下几种行为属于偷暖: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盗取供热蒸汽、热水;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加装放水装置,盗取热水用于其他用途;采用热计量方式计取热费的,擅自拆除、损坏、改装、跨越供热计量装置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供热计量装置正常使用,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已办理停热手续,在停热期间擅自恢复用热;未办理相关用热手续,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瞒报用热面积。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阅读

供热企业 偷暖 刑责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