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月18日从市政府获悉,本市出台《青岛市城市
社区经费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城市社区经费管理共有五大来源,其中包括上级有关职能部门核拨的“费随事转”工作补助、有关奖励收入等各项经费。社区经费要专款专用,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城市社区经费应当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市级财政在有关事权单位制定的城市社区建设和经费保障考核办法的基础上,设立奖补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相关区(市)。
各区(市)要按照市级奖补资金规定的使用方向和目标要求,结合本区(市)财力情况统筹安排,但不得挪作他用。各区(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推行委托事项付费和有偿服务机制。
根据办法,市、区(市)职能部门委托城市社区代办事项,应当在该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付费标准并合理安排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签订服务合同,委托城市社区办理。
对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规定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采取有偿服务方式的,应先向社区或者社会组织购买,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城市社区经费支出应严格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实行备用金制度。
社区经费监督管理方面,城市社区经费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
公示。
记者 郝园园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