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0月21日消息 身患尿毒症,无力继续经营小店,欲转租他人,而由于定金金额“谈不拢”,而房东又将小店收回,王某“赔了夫人又折兵”,被合同另一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0月21日,这一定金合同
纠纷案在珠海路街道海口路社区开庭,经过
市南法院民一庭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
10月21日上午10时许,定金合同纠纷案在珠海路街道海口路社区开庭。原告朱某某为房屋承租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为亲戚关系,属于房屋转租方。庭审时,原告诉称,2014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王某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被告王某乙将其承租的坐落于市南区香港中路71号某户房屋租赁给原告朱某某用于经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王某乙8000元定金后被告王某乙违约,拒不履行交房义务。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房屋租赁合同定金1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今年我被诊断为尿毒症,无法继续经营,就想将涉案房屋出租出去。当时13万元承租的房屋,我想以10万元转租给原告。”被告王某甲答辩称,起初原协商定金为2万元,让自己的妹妹王某乙代为收取定金,但原告最终只支付了8000元。后被告就与王姓的承租人联系,不再将房屋出租,被告王某甲将款项返还。而被告王某乙辩称,案件与她无关。王某乙称,被告王某乙是代表被告王某甲签订的合同,而且被告王某甲也不是与原告进行的协商,只是原告出面代为缴纳了定金8000元。
最后,经过市南法院民一庭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王某甲向原告朱某某给付13000元,于10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朱某某5000元,从11月开始,每月20日前被告王某甲将300元支付至原告朱某某指定账户,直至13000元款项还清为止。
“这起案件是个典型的经营性租赁房屋合同所产生的定金纠纷,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则无权要回定金。”市南法院民一庭法官许枫介绍,在本案中,被告将房屋转租给原告,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将履行交房义务,而原告已经交给被告8000元定金时,原告则有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6000元。但由于案件情况特殊,被告身体有疾病,而案件标的额并不大,法院注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13000元的还款协议,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从今年开始,这种经营性房屋租赁行为呈大幅上涨的趋势,将案件放在社区审理,也可以为社区居民宣传普法。”
半岛都市报/半岛网 记者 许乃丹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