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
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
行政诉讼法是一部“
民告官”的法律,自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一些行政机关千方百计不当被告,导致很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情况。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
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占全部案件总量的比例很低。
为此,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了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同时,通过对现行行诉法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扩大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
其中明确法院应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专家表示,这些修改将有助于解决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长期存在的“起诉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相对独立行使,加强和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解读 民告官,被告无故不到庭将受处分 “只见民不见官”是“民告官”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普遍现象。数据显示,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仅占一成多。新修订的法律明确地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予以公告,还可以提出关于处分的司法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说。
新法适当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一次审议时,有些委员 、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实践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产生的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争议,应将这类争议纳入行政诉讼解决。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一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1日上午针对新法表示,对于那些出于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而干预法院执行案件的,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说拆迁,采取向有关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追究其责任的办法。据《法制晚报》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