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去年民告官十大案例 半数涉土地房屋

2014-07-04 08:43   来源: 大众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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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济南7月3日讯(记者 马俊骥)7月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3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和全省十件典型行政案例。

  在这十起典型“民告官”案例中,一审案件6件,二审3件,再审1件,行政管理领域涉及土地、拆迁、公安、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十件典型行政案例均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判。

  全省十件典型行政案例

  案例1 孔某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原告:孔某

  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

  【案情】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2011〕15号《房屋征收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某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显然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判决撤销了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

  【评析】《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征收补偿方案是征收决定的一部分,亦是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因此,法院在审查征收决定时,应一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审查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

  案例2 宋某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案情】青岛市市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人市南区开发建设局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宋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因未能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房,市南区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对宋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对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公证保全。该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数额为拆迁补偿金及其银行利息,对被拆除房屋内的财产予以返还,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宋某不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裁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评析】在行政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问题上,赔偿请求人能够获得的拆迁补偿属于直接损失,被请求人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方式、赔偿标准等规定,按照拆迁法规,提供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由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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