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市场准入规范征意见 入市要有"身份证"

2014-11-06 06:2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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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11月5日讯(记者 魏海洋) 食品安全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农产品的流通和食用是食品安全中的重点。11月5日,记者从市食药监局获悉,该局起草了《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而这也是岛城史上最严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其中规定,明年5月前,将在本市主要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商场超市抽检一次不合格的,根据要求,其供货商三年内不得进入该商场超市销售。

  “这是青岛出台的史上最严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很严格的规定。”11月5日,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加强青岛市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了这个意见。

  据了解,青岛市将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通过加强农产品经营者入市登记、农产品入市查验、农产品质量检验和不合格供货商退市,全面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确保青岛市农产品质量明显提高。

  “今年年底之前,将在青岛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华中蔬菜批发市场和城阳蔬菜水产品批发市场全面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称,范围还将继续扩大,至2015年5月前,将在青岛市主要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此基础上,将逐步在岛城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商场超市实施农产品准入管理,进一步提升青岛市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

  据悉,此次面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以于11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函件反馈给市食药监局。联系电话为:85916932。电子邮箱为:qdsyjspltc@163.com。

  解读一

  入市销售农产品都要有“身份证”


  根据规定,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具备产地证明。农产品产地证明应能够表明该批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经营者,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溯。

  另外规定,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具备质量安全证明,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再者,还规定,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生产企业、“三品一标”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必须提供《产地证明》和《自检证明》。农村农贸市场允许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农产品,但必须在市场开办方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的专用区域内经营,或在摊位上挂牌明示。

  解读二

  不签质量协议不准入市场


  什么样的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进入市场呢?根据规定,市场开办方应当对首次进入市场经营的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若有)、食品流通许可证(若有)、联系方式、销售授权书(“三品一标”产品)、拟经营农产品品种等。农民自产自销登记主要包括: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产品品种、联系方式等。登记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凡未在市场进行登记的,不允许其进入市场交易。

  另外,市场开办方应与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凡不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允许其进入市场交易。而市场开办方应当对所有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进行查验,凡发现不能提供产地证明的,不允许其进入市场交易。

  另外,市场开办方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记录并公布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市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未取得质量安全证明的农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做到每批次、每品种必检。经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实行入市抽检制度,做到每户必检、每车必检、高危品种必检。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者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名牌农产品称号,并在有效期内的农产品实行入市验证制度,实行定期抽检。

  解读三

  三次抽检不合格将面临终生禁售


  记者了解到,该意见中还规定了严格的退市机制。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者签订合同,供货商应承诺并履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以及对不合格农产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义务。市场开办方对入市经营的农产品检验发现不合格的,应当依据协议对该批次产品进行销毁。

  按照规定,凡在商场超市抽检一次不合格的(指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最终结果为不合格,并且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超出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限量50%及以上的。下同),其供货商三年内不得进入该商场超市销售,两次不合格终生禁入该商场超市销售;凡在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抽检一次不合格的,其供货商一年内不得进入该市场销售,两次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得进入该市场销售,三次不合格的,终生禁入该市场销售。对监督抽检中发现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的供货商,终生禁入青岛市市场。

  另外,对退市供货商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在市场内进行通报。对市场开办方和供货商不按规定执行销毁、退市制度的,由监管部门督促执行,同时扣除市场开办方质量保证金,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解读四

  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该意见中规定,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农产品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不得经营以下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按照规定,将推行市场保证金制度。通过实施市场质量保证金制度,促使市场开办方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消费者实行依申请“先行退付”和“假一赔十”制度,对市场开办方未履行入市备案、查验、检验检测、退市机制等责任的,依照协议扣除保证金,强化经营者责任意识。

  另外,还将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将落实“协议准入”“场地挂钩”等追溯管理制度。推动农产品经营者从规模化 、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能够保障食品信息可追溯的企业或市场采购农产品。记者 魏海洋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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