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1月5日消息 5日,在青岛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记者从中了解到,责任单位在采集、利用、管理人口健康信息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保证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任何医疗结构不得超范围采集信息、不得泄露隐私信息、违反者将追责。
随着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采集产生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全员人口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的数据量越来越大,人口健康信息互联共享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利用人口健康信息服务于群众健康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同时,人口健康信息面临的安全威胁也在不断增加,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中规定,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主要包括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以及人口健康统计信息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是人口健康信息管理中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保证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同时,《办法》还提出,人口健康信息统计年鉴等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公开,但是不得对外提供涉及保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人口健康信息综合利用工作制度,授权利用有关人口健康信息。相关单位或个人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相关数据时,应当向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签订数据利用协议书,明确利用数据的方式、内容和用途等。不得将获得的人口健康信息擅自提供给他人利用,不得用于危害公民权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用途。
对于违反规定,造成数据丢失、破坏、隐私泄露等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并追责。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半岛都市报/半岛网 记者 李飞鸿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