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例"行人交通肇事案"的警示

2014-11-15 09:0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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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晏扬

  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江苏省南京市首例“行人交通肇事案”近日开庭,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6万元。法院认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同意对其适用缓刑。(11月14日《南京日报》)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交通肇事罪似乎是为机动车驾驶人“量身定制”的,行人怎么会触犯此罪呢?行人违反交通法规,不就是罚款,顶多被拘留吗?就此而言,南京市这起“行人交通肇事案”对于澄清一些人的错误认知,可谓大有裨益。

  先看李某的肇事过程:今年4月17日中午,李某从自己工作的花店出发,准备到对面马路一家通讯店充值。为省时间,他没有选择50米外的斑马线,而是就近穿过马路中间的绿化带。没想到刚穿过绿化带就与骑电动车的徐某发生碰撞,徐某从车上摔下后不省人事,李某怕惹麻烦逃离现场,而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再看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没有将犯罪主体限定为机动车驾驶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换言之,包括行人在内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在本案中,李某抄近路横穿绿化带,如果没有碰到徐某,就只是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由于他的违法行为造成徐某死亡,显然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则罪加一等。正如当地检方公诉人员所言,对于类似事故,市民普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以为电动车撞人,肯定跟行人没关系。但事实是,事故责任是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来认定的,与涉案双方是不是行人没有直接关系。

  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他赔偿给死者家属的26万元,是他的13个朋友连夜凑出来的,他们在庭审现场都自称是李某的“兄弟”。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李某平时为人不错,就像许多人一样是平凡的好人;他那天横穿马路,也像许多人平时闯红灯一样,只是想图个方便,没觉得有什么不妥。正因如此,这起“行人交通肇事案”才具有警示意义:许多平时安分守己的好人,并不把一些“寻常之恶”放在眼里,甚至并不认为那是一种“恶”,直至小恶酿成大恶、小错铸成大错才追悔莫及……在这个意义上,南京首例“行人交通肇事案”,对所有人也许都是一本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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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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