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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扬 湖南省辰溪县纪委近日通报,对上班吃早餐的该县民政局朱某、许某、舒某进行通报批评。辰溪县民政局决定,对 3人给予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做书面检讨、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罚款1000元的处理。(9月19日中国新闻网) 朱某等3人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吃早餐,显然只是作风问题,违反了辰溪县纪委的有关规定。对违纪违规人员实施通报批评、书面检讨、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均无不妥。但是,罚款这种处罚措施,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换言之,罚款只能针对违法行为,而不能针对违纪违规行为,这是法律常识。而且,即使对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也只能由相关执法部门作出,比如一个人驾车闯红灯,只能由交管部门罚款,而不能由这个人所在单位罚款,这同样是法律常识。总之,罚款是一项受到严格约束、必须慎用的权力。
正因如此,我们可以看到,任何党纪、政纪规定里面,都没有罚款这项处罚措施。如此,辰溪县民政局对3名违纪违规人员各处以1000元罚款,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党纪、政纪依据,完全是单位领导自说自话、滥用权力、拍脑袋决定。鉴于罚款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因此严格来说,辰溪县民政局的罚款决定是违法的。相比朱某等3人上班时间吃早餐的违纪行为,辰溪县民政局滥施罚款的违法行为更加恶劣,更要不得。
罚款只能针对违法行为,而且只能由相关执法部门执行,这意味着,任何单位都不能对其所属人员进行罚款,这是需要不断重申的法律常识。因为在现实中,单位动辄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比如一些企业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罚款,甚至有的学校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罚款,这些都是违法行为,是滥用权力、滥设“私刑”。
在反“四风”的背景下,各地采取严厉措施整肃风纪当然值得称赞,但整肃风纪也要依法依规而行,切忌滥设不合法、不合规的处罚措施。其中尤需注意的是,罚款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是一项必须慎用的权力,不应该成为整风肃纪的一个处罚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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