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遭盗刷赔偿莫成“糊涂账”

2014-09-17 12:3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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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晏扬 

  广东深圳福田一市民呆在家里,手机却接到大量短信,显示银行卡被人在异地取款。他报警并将银行告上法庭,福田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担责50%,赔偿储户一半的损失。(9月16日《南方都市报》)

  “银行卡遭盗刷,银行赔偿”的案例时常出现。比如,广西南宁蒋先生的银行卡在广东境内被盗刷10万元,日前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80%的责任;2012年,广东东莞韦女士的银行卡遭盗取,东莞市中院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

  银行担责比例到底有没有一个准谱?从目前的情况看,各个法院的判决不一样,银行担责比例似乎成了糊涂账。这显然是极不正常的,也是很不严肃的,因为在上述案例中,原告(储户)所遭遇的情形几乎一模一样,国家法律是统一的,各地法院对相同案件的判决,怎么能相差如此巨大呢?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显然,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是银行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犯罪分子动辄利用自装设备(读卡器、摄像头)复制银行卡、窃取密码,说明银行卡保密技术不过关,说明ATM识别假卡的功能太差……正是由于银行的种种管理疏漏被犯罪分子利用,才给储户造成损失,银行理应承担对于储户的赔偿责任。

  然而,一些法院却采取了“和稀泥”方式,判决储户和银行各承担一些责任。法院判决毕竟不同于法庭调解,“和稀泥”式判决不仅伤及法律的严肃性,而且难以保证公平公正 。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储户存在过错,否则就不应让储户承担损失。而认定储户过错不能搞“有错推定”,即不应由储户举证自己无过错,而应由银行举证储户有过错,银行若无法举证,则由银行方面承担全部损失。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给各地各级法院提供一个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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