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遭拘留”践踏公民监督权

2014-09-05 10:1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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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晏扬

  沈阳女子郭宏侠发微博举报沈阳市主要领导,被当地警方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10天。近日,郭宏侠通过微博上传相关行政处罚文书,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就此,新京报记者反复致电沈阳市公安局以及沈北新区分局,多名相关部门负责人均拒绝作出回应。(9月4日《新京报》)

  郭宏侠在微博上举报沈阳市个别领导,这显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 ,哪怕举报内容有失实之处,警方也不应该对其进行拘留。这是因为,一方面,领导干部要有接受民众监督和批评的雅量,即使批评得不准确,也应当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虚心对待;另一方面,如果有关领导认为郭宏侠的举报涉嫌损害其名誉,大可提起法律诉讼讨回公道,由法院作出判决对郭宏侠实施处罚,而不应该动用警力为自己“报仇雪恨”。这些都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处罚决定书显示,沈阳警方拘留郭宏侠 ,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这里的问题有两个:其一,郭宏侠举报的内容是否属实,即沈阳市是否在北京设置了“驻京办维稳工作组”、是否“滥用职权指派公安警力截访”,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交代。换言之,郭宏侠的举报是否属于“散布谣言”是大有疑问的。其二,即使郭宏侠的举报内容不实,那也只是涉嫌损害被举报人的名誉,而不属于“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何况,郭宏侠发布的那条举报微博,只是被转发4次、评论3条,根本没有引起太多关注,何谈“扰乱公共秩序”?

  公民举报官员,有关方面不去核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而是不问青红皂白挥舞权力大棒打压举报人,这是对公民监督权、批评权的践踏和羞辱。如果被举报人可以滥用警力打击举报人,那么谁还敢监督、批评官员?监督、批评官员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是“把权力关进笼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权力运行、维护公平正义之必须。官员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理当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批评,而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打击报复人民,这是最基本的权力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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