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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扬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合理线路上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或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属于“上下班途中”。 近年来,工伤认定和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伴随着各种各样的扯皮。比如,“ 工作原因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该怎样界定。由于职工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很多工伤不被认定,无法获得赔偿。
此次最高法对“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进行细化和明确,并将更多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劳动者权益。《规定》的出台将使工伤认定更加合情合理,更加人性化,既体现了情与法的统一,也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同时 ,工伤认定“扩围”,对于那些漠视劳动者权益的单位也是一种打击和制约,今后他们打擦边球、钻空子、耍赖的机会将大大减少。
但应该看到,目前仍有一些事实上的工伤无法获得工伤认定,其中最引人注目并久遭诟病的有两种情形:一是“过劳病”往往不被认定为工伤;二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往往不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无论是“ 人没死不算工伤”还是“抢救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都是劳动者权利孱弱的表征,展示了现行工伤制度冷酷的一面。
“法律无外乎人情”,不合情理的法律需要修改。在这个意义上,工伤认定的范围有必要进一步扩大,使其更加人性化,为劳动者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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