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日照市出台了《日照市新建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办法自2014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8日。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对于变相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等行为的,房管局将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暂停商品房网上销售。新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抑制烂尾楼出现,保障购房者利益。
预售资金总额不超工程造价总额的1.2倍
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结束。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参照建设项目综合造价情况以及该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 ,原则上不超过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总额的1.2倍。
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必须用于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等相关费用。
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开发项目贷款(包括项目贷款 、住房按揭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额度最大的银行机构作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并与市房管局、监管银行共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供预售项目的监管协议。取得预售许可后,监管协议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并在售楼场所公示。今后,购买期房的市民也可以留意一下售楼处是否有监管协议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开发企业应一个预售许可项目申请对应一个账户在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建设项目一经预售,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监管银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收存的定金,应在网上签约后2个工作日内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贷款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 )银行应当将个人住房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按节点提取
为了确保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办法规定 ,开发企业可按照基础完工、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符合资金使用节点条件的,开发企业可向市房管局分别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30%、30% 、35%、5%的款项,用于支付相关费用。
建设项目到达相应节点后,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资金的,可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等材料。符合拨付条件的,房管局会向监管银行出具拨款通知书。
对于未按规定将定金或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以及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监管的行为,房管局均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暂停商品房网上销售。
办法同时规定开发企业违规支出资金的,监管银行不得向其销售支票并收回已售支票。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市房管局可按协议约定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日照银监分局。
记者 张永平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