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勇
11月20日,福州市原副市长时小雨受贿一案开庭审理。据公诉机关指控,时小雨在担任莆田市副市长、福州市副市长期间,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30万元 、港币30万元。被告人对公诉人讯问的受贿事实表示异议 ,承认接受过其中的两笔行贿,但因为工作繁忙没有时间退还,所以在退休之后才予以退还。(11月21日《东南快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据此,时小雨等到退休之后,在案发前夕才选择退回贿款,改变不了受贿的事实。
受贿官员辩称工作繁忙没有时间退还贿款,这显然是在为受贿行为找借口。作为一名手握大权的副市长,虽然工作比较繁忙,加上文山会海之病,个人自由支配的闲余时间确实不是很多。但是 ,如果说忙到连退还贿赂的几分钟时间都没有,这就是在侮辱法官和老百姓的智商。
一名真正廉洁的官员,压根就不存在退回贿款这一说,首先就应做到不收受贿赂,不留下贿款。即便真的万不得已收下了贿赂,也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纪检部门报告,上交贿款。所谓的事后退回贿款,说到底还是想收受贿赂,只不过在计算得失和风险罢了,是侥幸心理在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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