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癞蛤蟆被定罪”是堂普法课

2014-12-02 11:10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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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西流

  “逮癞蛤蟆也犯法?”这是汪某被抓后最不服气的地方。在他看来,这是“小事一桩”,警方有点小题大做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河南省确山县法院表示,此案现已审结,依法判处汪某拘役三个月。据悉,汪某是我国因逮癞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的“第一人”。

  这样的结果,想必不仅是当事人汪某“不服气”,恐怕许多人也“想不通”。当然,更会让一些“猎手”惊出一身冷汗,暗自庆幸自己没有撞上“枪口”。然而,必须厘清的是,汪某因逮癞蛤蟆被拘,并非是当地司法机关执法无度,而是因为其已触犯了相关法律。

  虽然癞蛤蟆未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因此,汪某逮癞蛤蟆被拘,是一堂普法课。首先,有关部门应以“六五普法”为契机,必须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而且要主动宣传;让社会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猎杀国家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社会舆论要更多地承担起宣传和监督的作用,通过有关部门和媒体的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野生动物的价值,知道这些野生动物对于保护自然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那些因为一己私利猎杀野生动物的违法者,应加大打击力度,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猎杀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作者系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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