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丽广场上
晨练时,市民徐女士被一条狂吠的狗惊吓,后仰倒地受伤。同在晨练的“热心人”佟某将其送至医院,并喊来丈夫于某照顾。住院期间,于某不仅交了住院费、门诊检查费,还为其请了陪护人员。徐女士认为,“热心人”佟某、于某夫妇二人就是“肇事狗”的主人,并将其告上法庭,而于某夫妇认为当天未带狗出门,他们与徐女士摔伤无关。事发两年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审理,法院最终判定,佟某、于某赔偿徐女士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6万元。
事发>>>被狗吓倒摔成九级伤残 2012年11月3日7时许,家住市立医院东院附近的徐女士和一名同伴在百丽广场二楼开放式平台进行晨练。晨练期间,一条小狗突然从楼梯冲了上来,对着徐女士吠叫。因为非常害怕,在慌乱中徐女士后仰倒地受伤。随后,同在晨练的佟某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受伤的徐女士送至附近的医院。
经诊断,徐女士为腰椎骨折、腰椎体滑脱,住院治疗13天。事发当天,佟某的丈夫于某在接到电话后也赶到医院,陆续为徐女士支付了门诊检查费等共计6000余元。期间,佟某、于某还主动为徐女士送饭,并在住院第7天为其请了陪护人员进行护理。2013年7月份,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徐女士外伤致脊柱损伤属九级伤残。
徐女士认为,佟某就是“肇事狗”的主人。在向其索赔未果后,徐女士一气之下将佟某、于某夫妻及百丽广场的管理方——青岛百丽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没带狗出门,纯粹热心帮忙 一审时,徐女士索赔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法庭上,佟某、于某夫妇二人表示,事发当天,佟女士并没有带狗出来,徐女士的摔伤跟他们没有任何关系。佟某称,看到徐女士倒地受伤的情况后,她完全出于良知对其实施救助。而于某表示,在赶到医院后,因为看到在场的人都没有带钱,在这种情况下,他才义无反顾地替徐女士交纳了各项费用。
法庭上,为了证明各自的主张,原被告双方均申请了当天同在百丽广场上晨练的目击者出庭作证。其中,徐女士的证人单某表示,当时她和徐女士一起晨练,目睹了整个事件过程: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突然有条狗向徐女士冲过去,徐女士大声喊叫,但狗却狂叫不停,继续朝徐女士逼近,惊慌的徐女士吓得仰面倒下。而另一位证人表示,曾经听佟某说她的狗非常强势,那条狗不允许别人去它玩过的地方待着,而当时徐女士正好在它玩过的地方锻炼,所以导致这条狗叫得特别凶。
此外,于某、佟某申请的证人谢某也对事发时的情形进行了回忆。这位证人表示,尽管没有直接目睹事发时情形,但后来听原告说,是她(徐女士)自己去踢狗时,不小心闪倒了。此外,她还表示,事发时,佟某因疾病刚出院,所以晨练时没有带狗出来。
法院>>>于某夫妇系肇事狗饲养人 经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及其各自的证人,做陈述内容矛盾,双方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所提交的证据。但是,法院注意到,于某在事发当天在医院为徐女士支付门诊检查、住院费,且在事发后第7天为其支付了陪护人员的护理费。据此,法院认为,徐女士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远远大于于某、佟某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并认定,徐女士所受伤害是因于某、佟某所饲养的狗致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作为狗的饲养人,于某、佟某应该对徐女士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徐女士受伤时尚未到商场的营业时间,且受伤地点干净无杂物,在平台入口已经张贴了醒目的告示牌,告知市民不允许携带宠物入内。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所以对徐女士的受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核,认为徐女士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应以14.6万元为宜,并一审判决由于某、佟某夫妇赔偿。
一审宣判后,于某、佟某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市中院审理认为,此案的焦点问题是,徐女士是否是被于某、佟某所饲养的狗致伤的。对此,一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的前提下,通过对对立证据证明力的分析甄别 ,依照相关规定确立徐女士的主张成立正确。二审过程中,于某、佟某没有提出新的足以推翻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其上诉理由也达不到“合理相信的程度”,最终,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决定。记者 李保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