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月5日讯(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张立新)
岚山一男青年戴某认识初中女学生小丽(化名)的当晚就将其带至宾馆,觉得小丽愿意与自己住在一起,不顾小丽年龄小而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
24岁的男青年戴某,2006年9 月因犯抢劫罪 、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 、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2月被假释。2013年8月 26日晚上,戴某、小丽、小丽的朋友一起去爬山。小丽的朋友因故离开后,小丽告诉戴某自己刚上初中,但未说自己的真实年龄 ,还说已有好几天没有回家了。戴某在征得小丽同意后便将初次相识的小丽带至宾馆,明知小丽是初中女学生年龄小 ,还见小丽身体正处于发育阶段,仍连续四晚上与其四次发生性关系。第五天,小丽被家人找到,其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戴某表示,当时是想与小丽谈恋爱,发生性关系也是小丽自愿的。
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戴某从小丽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应当明知小丽是幼女。然而,被告人戴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构成强奸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撤销假释,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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