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月6日讯(记者 乔秀峰 通讯员 孙俊杰 朱晓晨)近日,市环保局发布新的《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
新规》),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按照《新规》,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12种环境违法行为将被
重罚。
据了解,根据《新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最多可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是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发生的区域、地域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分不同阶次,作出具体定量的细化规定。青岛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及受委托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将按照《新规》,同时综合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据了解,《新规》是青岛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印发的,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