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雪松 通讯员 李阿欣)“哇呜……”听见儿子的哭声,张某急忙跑过来,却看见三岁的元元正倒在水箱里,浑身红肿,水箱冒着滚烫的热气。来不及多想,张某立即把元元抱出来脱下身上的衣物喷洒凉水,并叫人帮忙将元元送往医院。
这是2014年6月8日发生在
平度市某饭店卫生间里的一幕。当日,张某带侄女和儿子元元一起到丁某开办的饭店吃饭,其间,元元看到表姐吃完饭去饭店卫生间,便跟在其后,不慎被绊倒在卫生间冲洗拖把的热水箱内烫伤。事故发生后,元元被火速送到医院救治,当天又被转到青岛市市立医院住院治疗32天。后经鉴定,元元烫伤致全身瘢痕构成九级
伤残。
2014年9月,张某作为元元的法定代理人将丁某诉至平度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18万元。庭审过程中,被告丁某辩称孩子出事系因张某看护不利,饭店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办案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并掌握相关证据后认为,原告元元系无民事能力的幼儿,事发当天由于张某看护不力,导致原告意外烫伤,作为监护人的张某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在明知还有用餐客人的情况下 ,将热水箱放入卫生间并未加设任何防护措施,安全管理存在不足,对原告的损害负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定原被告双方按照4:6比例分担责任。被告丁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办案法官表示,此案虽已了结,但也为市民敲响了警钟。新年伊始,春节将近,各项聚餐娱乐活动必不可少,外出消费时,作为消费者要看管好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尽好监护职责。作为经营者,应尽到安保义务,尽量排除安全隐患,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王泯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