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殷国安
1月9日,中消协新闻发言人明确表态,支持浙江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状告上海铁路局。去年底,浙江消保委认为“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规定违法,遂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
从程序上说,浙江省消保委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铁路部门“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就违反了新消法的这一条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因为消费者本来已经购买了车票,现在上车却要付出两倍的价格。事实上,铁路部门作出这种规定除了刁难消费者,并无实际意义,因为购买火车票实行实名制,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已经生成的购票信息乘车。
根据已有的一些案例,假如有的乘客被要求补票,他们要打这个官司,也是可以胜诉的。比如去年长沙乘客何先生就曾因补票问题告倒了广铁集团。问题是,如果买了双倍票的每一个乘客都要自己去同铁路部门打官司,不仅维权成本过大,而且会让许多人因为怕麻烦而选择自认倒霉,也就无法撼动铁路部门的霸道规定。那么此时就需要具有公益诉讼资格的组织代表广大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从源头上告倒铁路部门的不合理制度,从根本上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利。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协会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与职能,而浙江省消保委从消费者的投诉中发现火车票遗失问题,代表消费者打官司维权,正是积极依法履职的表现。
目前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许多问题尚无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明确。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也曾表示,可以先把制度建立起来,下一步司法机关可以针对实践情况出台司法解释。从这个角度看,浙江省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更具有探索意义,希望能借此带动更多的消费者组织进行公益诉讼,让自己的努力无愧于消费者的娘家人这一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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