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市出台了《关于完善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作为《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通知》对本市门诊大病资格管理、就医管理、费用结算 、费用审核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特别值得提醒的是,门诊大病患者2015年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大病费用之前,必须先结清2014年的费用 ;2015年第一次就诊时,应携带原门诊大病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换发新的门诊大病证,同时打印门诊大病信息。
A 新政带来的新变化 1型糖尿病可以办门诊大病了 自2015年起,全市城乡参保人实行统一的门诊大病病种及资格准入标准,广大农村参保人的门诊大病病种扩大到54种。
为进一步减轻1型糖尿病患者的门诊负担,《通知》规定,须依赖胰岛素治疗的1型糖尿病参保患者,经住院确诊为1型糖尿病,提供相关的客观检查材料,可以参照“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等并发症”病种办理门诊大病。
部分门诊大病审批可即时办理 根据《通知》规定,市内六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
西海岸新区)的部分门诊大病审批业务下放到具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参保患者初次申办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过敏性紫癜并肾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结核病大病病种的,可以到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办理。
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即时结算 《通知》规定各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大病患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即时结算,其发生的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内的医疗费累计达到规定的起付标准后 ,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其他费用由各定点医药机构按月与市、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此外,根据《通知》规定,器官移植患者门诊大病看病报销时应注意:定点在特供药店的器官移植患者所有门诊治疗的药品(合并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病种除外)应在特供药店领取和结算。患者在定点医院就诊后,属门诊大病核定病种检查检验的相关费用,由本人垫付,凭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和定点医院发票,到特供药店结算;属门诊大病核定病种使用的药品,凭专用病历和处方到特供药店取药并即时结算。
第一次就诊记得旧证换新证 另外,因新旧门诊大病制度存在一定差异,尤其是门诊大病患者由以前个人医疗年度统一过渡到自然年度,市人社部门提醒广大参保人:一是门诊大病患者2015年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大病费用之前,必须先结清2014年的费用。二是门诊大病患者于2015年第一次就诊时,应携带原门诊大病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换发新的门诊大病证,同时打印门诊大病信息。
B 这些信息可能对您有帮助 哪些病可纳入门诊大病享受报销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本市共有54个病种可以办理门诊大病证,具体病种如下: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白血病;高血压病合并心、脑 、肾等并发症;脑卒中后遗症;慢性心功能不全;糖尿病合并心、脑 、肾 、眼等并发症;特发性肺纤维化;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症;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过敏性紫癜并肾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尿崩症;皮质醇增多症(库欣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白塞氏病(贝赫切特病);系统性硬化症;多发性(皮)肌炎;脂膜炎;癫痫;帕金森氏病;多发性硬化;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肢端坏疽;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结核病;精神病;干燥综合征;自身免疫性肝病;肝豆状核变性;颅内良性肿瘤综合治疗;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心、脑 、大动脉血管疾病术后综合治疗;血友病;肢端肥大症;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BH4缺乏症);强直性脊柱炎;克罗恩病;戈谢氏病。
如何办理门诊大病证 根据最新《通知》,参保人员申办门诊大病证,需要根据自己的病情,填写《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审批表》,并携带有关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办病种的相关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检查检验报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社会保障卡等,报其参保地所在的市、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其中 ,选择定点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参保人申办门诊大病,到其选择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所属的市内各社保分局及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办了门诊大病能享啥待遇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之所以申办门诊大病证,是因为办了门诊大病以后,能够享受一系列的报销待遇。具体说来,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统筹金支付范围内大病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 ;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2%,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
2、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 ,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5%;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分别为90% 、85%、80%,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不予支付。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