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月18日讯(记者 李保光)男子方某
扒窃行人钱包,偷来10元现金及钥匙等物品。日前,经市南法院审理,方某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据了解,方某为本市市民,此前,曾在196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2年因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尽管有过两次前科,但是方某仍然没有吸取教训。2014年7月19日8时许,方某在预谋盗窃后,在本溪路和鞍山路路口处,扒窃行人刘女士上衣口袋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元及钥匙等物品。方某被当场抓获,赃款、赃物被缴获。
2014年9月25日,市南检察院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日前,记者了解到,市南法院已对此案审结。法院认为,方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此外,因为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方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只偷了10元钱,就被判拘役3个月,是不是有点重了呢?对此,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表示,仅以盗窃罪的入刑标准来说,10元的确够不上刑法中盗窃罪的起刑点。但是,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和“扒窃”列入了盗窃罪刑罚处罚范围。“扒窃行为与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一样,属于盗窃行为中较为恶劣的一种。”张钢律师说,所以,《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列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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