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前购物需谨慎 李沧工商局列举商家"四宗罪"

2015-01-22 09:52   来源: 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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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春节日益临近,年终的消费旺季也已到来。许多市民选择在这期间进行大规模消费,各大商家也不遗余力地进行优惠促销活动。然而,与节节攀升的年终消费相伴随的是消费者因盲目消费引发的大量消费纠纷与投诉。近日,青岛市李沧区工商局就处理了不少这样的纠纷。经过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归纳,李沧工商列举了部分商家在节前促销活动中的“四宗罪”。

  虚假打折:相机原价819打折后卖899

  市民赵女士几天前在李沧区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款数码相机,标价牌上标示“原价1499元,现价899元”,差不多在原价的基础上打了六折。考虑到这款相机优惠力度较大,赵女士当即决定购买。但几天后,赵女士发现同事有一款型号相同的数码相机是与赵女士在同一超市购买,只是早了几个月,当时的价格为819元。“‘打折’后的价格反而比正常价高。”赵女士很郁闷。“‘虚假打折’是一些商家惯用的促销手段,商家抓住消费者重视价格差值的心理对某商品进行虚假标注原价,而后以比正常价还高的‘折扣价’销售,工商部门每年接到的投诉信息中,这类投诉占了一定的比例。”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买东西一定要“货比三家”,当发现“虚假打折”行为时要注意搜集并保留相关证据。

  特价拒“三包”:特价鞋商家拒退换

  市民李女士日前在某鞋店购买了一双价值300多元的真皮女鞋。但穿了不到一个星期鞋就出现开胶情况。在要求店方退货时,李女士被告知所买的皮鞋属于“特价处理品”,因此按规定不予“三包”。工商部门认为“特价品”并不等同于“处理品”,因此商家应履行“三包”责任。经过工商部门调解,最终店方同意为李女士换货。

  目前部分经营者为规避“三包”责任,故意把“特卖品”与“处理品”相混淆。还有的商家事先张贴“不退不换”的告示,规避责任。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特卖品”有别于“处理品”,其使用性能一般不具有瑕疵。消费者购买“特卖品”后享有与“正价品”相同的“包退、包换、包修”权利,所谓“不退换”的店堂告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暗设门槛:购满金额说好的优惠却没了

  市民王先生收到某电脑商场宣传单,称只要在该商城组装电脑满一定金额便可免费获赠一台扫描打印一体机。于是王先生兴冲冲地组装配置了一台电脑,可当付款后领取赠品时却被告知,部分品牌的组件不参与此次活动。“宣传单上只说足额就可以,并没说哪种参加活动,哪种不参加,这不是坑人吗?”

  李沧区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商家推出的“打折”、“降价”、“返利”、“返券”等优惠活动往往被附加了条件,暗设了门槛。有的规定“部分柜台、部分商品不参与优惠”、消费满额才能赠送、使用“积点”或“返券”来抵扣价款等,有的限定促销商品的数量和范围、“返券”使用期限和方式等,使优惠活动大幅“缩水”。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对于商家的促销活动一定要认真留心,消费前向商家了解活动的相关规定,避免被“隐性门槛”绊住。

  次品充正品:展销会上买“名牌”退换难

  市民孙女士最近在路过某商场时看到有人正在商场外举行“中外名牌运动服特价展销会”,销售者宣称服装都是从品牌商在国内的代加工厂直接进货,因此只要“成本价”。“看到销售价格的确很低,孙女士一下买了5件。”据李沧区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孙女士把衣服带回家后,其女儿却发现这些衣服都是仿冒产品。等孙女士回去退货时,“展销会”早已无影无踪。商场有关人员称举办“展销会”的人只是租赁该商场外部分区域,对商品质量并不了解。

  据了解,为了促销商品,不少经营者举办特卖会、展销会。这些特卖会、展销会良莠不齐,更有甚者将假冒伪劣商品混迹其中。“在特卖会、展销会购物,要看清商品的厂址厂名、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购买食品的,还要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购买名牌商品的,必要时要求经营者出示相关品牌授权书以验明‘正身’,确保自己买到货真价实的‘特卖品’。”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节前消费要理性,遇到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拨打12315投诉电话进行申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郭冰 通讯员 刘玉磊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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