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月23日消息 今天,记者从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今年“春运”自2月4日开始至3月15日结束,为确保“春运”期间全市道路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平安出行,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市公安交警部门决定自即日起至2月3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春运车辆及驾驶人大排查、大教育活动,并在23日开展了第一次
集中整治行动,当天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6万余起。
据了解,此次排查教育活动范围包括:全市“二客一危”企业、车辆及其驾驶人以及参加春运的客货运企业、车辆及其驾驶人。交警部门表示,通过在春运之前开展的这次排查教育活动,全力保障春运期间道路安全畅通,做到“四个不发生”,即:不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较大交通事故有所下降;不发生因管理原因导致的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不发生严重执法管理问题;不发生负面舆情,努力为人民群众欢度春节创造平安、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据介绍,此次活动的具体工作措施包括: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区(市)交警大队派驻民警深入深入春运一线检查,以深化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重点排查企业是否存在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无从业资质却非法营运,有从业资质但超范围经营,车辆、人员安全检查、教育制度不落实,动态监管制度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带病”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辖区参与春运的企业展开一次安全大检查,重点加强对“两客一危”企业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对所属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督促参加春运的运输企业对驾驶人进行面对面的行车安全教育;对客运企业的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使用情况进行大检查;对客运企业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运或接驳运输规定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没有调整客运班线或未实行接驳运输的,将责令客运企业暂停发车;强化门禁制度,对不符合春运冬防要求、存在隐患的车辆禁止上路,对于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要在处理后通报车籍所在地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推动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与车主、驾驶员逐一签订《春运安全责任书》。
全面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各区(市)交警大队将对所有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危化品车辆等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强化危化品车辆的检查,重点排查危化品是否存在“四非”行为(非法改装伪装、非法灌装危化品、非法运输以及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危化品运输车),检查车辆标识、标志是否齐全、侧后防护、反光标识是否规范有效,车辆检验有效期、危化品有无押运人员、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以及车辆行驶的时间、路线和速度等事项;强化客运车辆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四违”行为(违反夜间禁行规定、违反接驳运输规定、严重交通违法、违反动态监管制度),强化检查大中型客车的制动和轮胎磨损、安全带、应急通道和窗口、灭火器等项目。
全面开展驾驶人教育排查。对从事春运的客运驾驶人开展一次安全教育,特别突出应急处置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技能,着力解决驾驶人遇紧急情况反应过度、处置不当造成车毁人亡、群死群伤事故问题;对参加春运驾驶人违法记分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照“零容忍”和源头隐患“清零”的要求,充分利用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监管平台,全面清查存在逾期未审、违法未处理等问题的驾驶人,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在春运前整改完毕;针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交警部门将通报交通运输、安监部门督促运输企业限制或禁止参加春运。对同一客运企业两年内有两次以上超员交通违法行为的,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罚并抄告交通、安监部门,确保驾驶人不带“隐患”上路。
全面开展春运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各区(市)将组织力量深入辖区客运企业及场站,通报全国、省市发生的群死群伤公路交通事故,检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开展情况,督促客运企业落实驾驶人安全教育和奖惩措施。开展温馨提示,利用道路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平台发布安全提示信息,督促企业、车主和客车驾驶人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整改问题和隐患。定期组织力量采取上车宣传和跟车宣传的方式,对驾驶人和乘客进行面对面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立客运车辆违法举报电话,并在车辆醒目位置张贴举报号码,对查实的举报,依法进行处罚。
交警部门落实24小时勤务制度,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五项整治”、高速公路、国省道道路交通违法集中整治开展道路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加大酒驾、毒驾、闯红灯、闯禁行、“三超一疲劳”、涉牌涉证、农村面包车超员、校车、渣土车违法等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严格执法程序,落实处罚措施。23日集中统一行动日当天,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共出动查缉警力800余人次,截至发稿时止,共查处各类违法行为1.6万余起,其中查处无证驾车117起,酒后驾车22起,超员2起,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3324起,驾驶摩托车不带头盔59起,超载55起,涉牌涉证195起,疲劳驾驶13起,闯红灯537起,乱停车1537起,违法禁令标志251起。
通讯员 陈刚 栾心龙 文
徐圆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