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月25日讯(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刘利红) 日照市岚山区某医院在对新生儿助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致使一位新生儿出现窒息表现,而最终被诊断为脑瘫。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医疗纠纷案件,判决该
医院赔偿患者各项经济损失费110万元。
岚山区一孕妇王某因出现临产征兆,于2011年7月23日2时40分入岚山区某医院待产,当日12时12分顺娩出袁某。袁某出生后,出现窒息表现,经吸氧后好转,于当日18时出院,后因发作性抽搐于次日到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之后长期治疗未见好转,袁某目前被诊断为脑瘫。袁某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日照市岚山区某医院赔偿其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0余万元。
经法院委托法医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院方助产过程中诊疗护理行为记录欠规范、会诊制度不完善、未尽知情告知义务,袁某父母未做孕前全面检查、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综合以上医患双方因素,医院过错程度与患方因素共同作用导致袁某现在的病症。袁某病情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依赖护理,护理人数需2人。
经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的部分诊疗护理行为经鉴定违反医疗规范,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且被告不规范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目前的脑瘫病症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日照市岚山区某医院分期赔偿原告袁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 、护理费 、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今后护理费合计110万余元,目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首付款21万元。
法官提醒,因医疗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一旦出现未尽知情告知义务、不符合诊疗规范、病历不完整等行为,医疗机构将被推定存在过错,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广大医护人员应当增强责任心、规范行医,同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同时,降低自身职业风险。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