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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 1月30日,东南大学副教授顾大松发布消息称,广东省法制办复函确认深圳限牌令的合法性,并晒出了复函全文。据该复函,广东省法制办认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符合有关规定。(1月30日《南方都市报》) “深圳限牌令合法”,这一结果无疑让人失望。广东省法制办得出这一审查结果的依据,事实上并不严谨、充分,很大程度上只是选择性地审查“限牌是否合法”,难以令人信服。
比如,此次广东法制办认定“深圳限牌令合法”的实质依据事实上主要是两项,其一,《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规定:“市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其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但这些依据,显然不仅不足以充分认定“突袭”式限牌程序合法,而且恰恰暴露其不合法的另一面。
首先,上述深圳《条例》第76条尽管确实授权可以“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但该《条例》第86条又同时明确规定“采取第76条规定的措施前,应当公告相关预案,听取公众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然而深圳市的实际做法却是“20分钟突袭限牌”,这显然既不合法,更明显违法。在这种背景下,广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岂能只选择性地盯着《条例》第76条,而忽略与之配套并作为前提条件的第86条?
再者,《行动计划》固然规定“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但“限制机动车保有量”显然并不简单等于“限牌”,更不等于可以不经公开征求意见,搞“突袭”式限牌。而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早已明确规定,“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这种背景下,广东法制办仅凭《行动计划》中其实并未明确授权“限牌”的一句话,就片面认定“限牌令合法”,这种选择性明显的合法性审查,如何能体现“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又如何能真正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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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