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百万抚慰金"彰显国家赔偿诚意

2015-01-01 10:5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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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贵峰

  内蒙古高院2014年12月 30日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047580元;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2014年7月最高法发布的相关《意见》,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进行了进一步的厘清,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上限是“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呼格案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在绝对数字上超出了此前类似冤案的赔偿,而且在赔偿比例上也远远超过了最高法《意见》提出的“不超过35%”标准,实际赔偿标准已接近100%(100万元/105.9万元)。

  因而此次呼格案国家赔偿无疑是一个值得点赞的巨大进步,不仅在个案上具有积极的追偿弥补价值,尽可能展现国家赔偿的诚意,而且在制度层面上,同样也具有某种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有利于不断推动提升现行明显过低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虽然,针对之所以支付百万精神损害赔偿,内蒙古高院强调了呼格案的“特殊情况”,即“呼格案所涉及的被执行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死刑,这对呼格吉勒图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无疑是极其严重的”。然而,即使无辜蒙冤者被执行的刑罚并非“最为严厉的死刑”,比如只是长期蒙受牢狱之灾,但无论是对于其本人还是其亲属来说,他们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后果同样也都“是极其严重的”,其中所蕴含的巨大精神创伤、人格尊严屈辱,也都是难以估量的。

  因此,对于任何一名无辜蒙冤者及其家属,国家实际上都应该也必须通过最大程度的精神损害赔偿,给予最大可能的赔偿、抚慰。惟其如此,才能充分展现国家赔偿的最大诚意,凸显“尊重保护人权”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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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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