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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金惠 穿不穿囚服看似只是一个形式问题,背后却事关司法精神与被告人权利问题。更重要的是,它还涉及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法庭判决其有罪之前的每一分钟都不该被标签化、差别化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2月26日发布,其中提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在一般人的印象里,被告人剃着光头、穿着囚服出庭受审似乎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但现实中也不乏刘铁男、房祖名这样的个例,不仅不剃光头,连穿着也是日常的便装。鉴于此,原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就为自己维了一回权——在庭审现场要求着便装受审,遭到审判长拒绝后,索性自行脱下了黄马甲。这样的情节充满戏剧性,却也引发我们对于被告人出庭受审到底应不应该穿囚服的追问。
穿不穿囚服看似是一个形式问题,背后却事关司法精神与被告人人权问题。更重要的是,它还涉及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无罪推定。所谓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阐述的也是这个道理。既然奉行无罪推定,那么被告人在法庭判决其有罪之前的每一分钟都不该被标签化、差别化对待。以往让被告人穿囚服、马甲等服装出庭,实际上就是一种有罪暗示。
从这个角度来看,将囚服从法庭上赶出去绝不是法外开恩,而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重申,对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尊重。而这也早已成为社会共识,大家期盼司法公平,期待站在被告席上的每一个普通人和名人、官员一样,被法律所平视,没有任何区别对待。正因为此,最高法对于“禁穿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的规定一出,公众和法律界人士纷纷点赞。
其实,在最高法尚未发布明文规定前,全国不少地方已经开始实施。2013年12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河南法院将对刑事案件庭审方式进行改革,去除刑事庭审中被告人“犯罪化标签”,使得被告人不穿囚服、对被告人不使用戒具、不对被告人设置囚笼、为被告人提供记录用纸笔、不给被告人剃光头等成为常态。同年12月4日,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当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如今,这样的自行动作得到了最高法的认可,让无罪推定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也彰显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
当然,禁穿囚服受审还只是司法文明迈出的一小步,司法改革还有更多的硬骨头要啃,但正是这样的一个个细节才能最终撬动改革的车轮。被告人脱下“黄马甲”,司法前进一小步。当更多这样的有形标签被消除,无形的壁垒就会被打破,司法才会真正把被告人哪怕犯人当“人”来看待,国家才能一步步实现司法进步、司法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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